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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3号--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2008年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江苏、山东、云南7个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宁夏19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海南、西藏、青海3省(区)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四川、新疆2个省(区)因地震灾害影响等原因没有完成当年节能任务,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超过60%的有北京、天津、湖南、陕西、江苏、湖北、河北、广西、福建、广东、浙江11个省(区、市);完成进度50-60%的有山东、重庆、江西等16个省(区、市);完成进度低于50%的有四川、海南、新疆、青海4个省(区)。
  附表: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表:
  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单位:%

地区

2008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

2008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万元GDP能耗累计降低率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

北 京

5.0

7.36

17.53

86.37

天 津

4.5

6.85

14.94

72.53

河 北

4.5

6.29

12.83

61.54

山 西

4.4

7.39

13.32

57.52

内蒙古

5.0

6.34

12.79

55.09

辽 宁

4.0

5.11

11.83

56.44

吉 林

4.2

5.02

12.22

52.47

黑龙江

4.5

4.75

11.43

54.37

上 海

3.6

3.78

11.67

55.60

江 苏

4.4

5.85

13.04

62.60

浙 江

4.0

5.49

12.63

60.51

安 徽

4.0

4.52

11.59

55.20

福 建

3.5

3.70

10.05

60.77

江 西

3.6

5.53

12.20

58.32

山 东

4.5

6.47

13.81

59.80

河 南

5.1

5.10

11.71

55.82

湖 北

4.4

6.29

12.98

62.30

湖 南

4.0

6.72

13.88

66.95

广 东

3.5

4.32

10.05

60.74

广 西

3.5

3.97

9.47

61.21

海 南

1.0

2.55

4.46

35.70

重 庆

4.6

4.97

12.30

58.82

四 川

4.2

3.55

9.76

46.04

贵 州

4.1

6.11

11.51

54.78

云 南

4.4

4.79

9.97

56.36

西 藏

2.5

2.50

7.13

57.88

陕 西

4.0

5.92

13.23

63.61

甘 肃

4.5

4.53

10.82

51.34

青 海

4.0

4.18

4.79

26.37

宁 夏

4.0

6.79

10.98

52.12

新 疆

4.0

3.15

7.13

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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