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
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第三条 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 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章 忠 诚
第五条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
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