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办会〔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09年8月以来,相继发生了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污染及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连续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九部门”)决定于2009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摸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势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企业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一)涉铅: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铅冶炼及加工和蓄电池企业;
(二)涉镉: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及冶炼、电镀和以镉化合物为原料企业;
(三)涉汞: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工企业;
(四)涉铬:铬盐、电镀及制革企业;
(五)类金属砷: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
(六)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