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环境监察局统一组织安排,各督查中心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案件有关调查材料;
(二)环境监察局汇总核审;
(三)提交部长专题会议审议后,由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告督办内容,并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
第六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时限;
(五)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六)联系人;
(七)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应当包括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三)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
(六)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环境保护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环境保护部对违法主体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暂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