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部商请监察机关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合实施的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环境保护部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