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包括组织与指挥、处理原则与程序、预防和化解、应急处理措施、事后调查与报告、装备及人员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执行突发事件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报告制度。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院执行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异地执行发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地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执行应急处理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 执行人员办理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全案执行策略,讲究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激化矛盾引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条 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廉洁自律,防止诱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强制执行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全面收集并研究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结合执行现场的社会情况,对发生执行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研究相关应急化解措施。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执行突发事件苗头,应当及时向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报告。执行法院必须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化解执行突发事件危机。
第十三条 异地执行时,执行人员请求当地法院协助的,当地法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和协调,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必须启动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涉执上访人员在15人以上的;
(二)涉执上访人员有无理取闹、缠诉领导、冲击机关等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办公秩序行为的;
(三)涉执上访人员有自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