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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的批复
(汇复[2004]42号 2004年2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的请示》(云汇发[2003]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总局对你分局制定的《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请按照修改后的《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见附件)办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业务。

  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退税试点是一项新事物,你分局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业务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

  三、请你分局及时总结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总局。

  此复。


  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配合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退税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一条 具有边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办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中采用人民币结算、核销的,均应按本操作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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