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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简化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ODM项下付汇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简化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ODM项下付汇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4]15号 2004年3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简化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ODM项下付汇凭证的请示》(上海汇发[200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ODM项下的付汇,可免予提供境内加工厂(境内ODM供应商)的出口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复印件及相应进账单的复印件。境内加工厂(境内ODM供应商)出口收汇的管理,由所在地外汇局按出口核销规定办理。

  二、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ODM项下的付汇审核可由外汇指定银行代为监管。你分局应针对该项业务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该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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