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农经发[199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农(经)委(办),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开始试办以来,经过十年的探索,已在全国38%的乡(镇)和15%的村建立起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在改善和加强集体资金管理,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缓解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短缺的困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的来说,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的主流是好的,但在一部分地区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管理、监督部门不够明确,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较多;二是跨社区设置机构、违规经营金融业务、高息吸收资金;三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很大。此外,一些单位还打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从事着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完全不相符的活动。根据中发[1993]11号、国发[1993]91号文件和国发[1994]54号文件的精神,为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现就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与发展,并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它的宗旨是:主要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为农民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会员股金,增加集体积累,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引导民间信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须经县级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申请报告;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机构名称,经营宗旨,业务范围与种类,组织形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
(三)会员组成名单及股金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