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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负责制定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审核用地登记和预登记,编制用地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监督土地的利用、处置、调整等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用地的登记和预登记,编报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提出土地利用、处置和调整申请。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与业务用地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其他用地由土地使用单位登记。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登记和预登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06〕511号)执行。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包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区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展预留建设用地规划和各部门行业建设用地规划。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应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区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展预留建设用地规划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统筹编制。

  各部门行业建设用地规划由各部门会同北京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编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汇总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每年8月30日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规划建设,须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须提供《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证》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用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各部门办公与业务用房项目、职工住宅项目以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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