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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六、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七、公司应在季报3.2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三)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2008年度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八、公司在季报披露前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或实现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在2009年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季报3.4中对2009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9年度净利润可能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等情况。

  九、公司应在季报3.5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十、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且在本报告期开始执行的,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履行完毕有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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