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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关于调查全国重点镇建设发展情况的通知

  其它支出:指农业支出、科教文卫等方面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等。
  本年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总投资:指本年内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各类投资总和,包括各级财政投资、信贷资金、社会投资等。
  【说明】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燃气、集中供热、道路桥梁、排水(含污水处理)、防洪、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含垃圾处理)等行业。
  近5年镇区医疗卫生、教育、文体、科技设施建设总投资:指2004年至2008年期间,镇区医疗卫生、教育、文体、科技设施建设的各类投资总和,包括各级财政投资、信贷资金、社会投资等。
  近5年小城镇建设中央补助资金:指2004年至2008年期间,中央财政给予的小城镇镇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房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补助资金。
  近5年小城镇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指2004年至2008年期间,省级财政给予的小城镇镇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房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补助资金。
  近5年小城镇建设中央优惠政策:指2004年至2008年期间,中央给予的小城镇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房建设以及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
  近5年小城镇建设省级优惠政策:指2004年至2008年期间,省级给予的小城镇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房建设以及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
  本年度城镇维护建设财政性支出:指本年度小城镇用于镇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镇本级财政资金额。其来源包括财政专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附加、市政配套费、土地收入等。

  三、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镇本级规划管理编制:指镇本级设立的专门从事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机构的编制数。
  镇本级建设管理编制:指镇本级设立的专门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机构的编制数。
  镇本级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指镇本级设立的专门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机构维持日常运行的工作经费总额。
  镇建成区控规覆盖率:指小城镇建成区内已编制控制性详细建设规划区域所占比率。
  本镇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小城镇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工作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指在小城镇注册登记的具有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指在小城镇注册登记的具有甲、乙、丙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

  四、镇区常住人口住房基本情况
  住宅建筑面积:指施工和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中供居住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镇区住宅年末实有建筑面积:指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施工和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中供居住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1980年前所建住宅所占比率:指镇区建造于1980年前住宅的建筑面积,占镇区住宅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的比率。
  节能型住宅:指在规划、设计、开发、建造、使用、维护全过程中,有减少能源、土地、水和材料等资源消耗,并尽可能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的住宅。
  镇区住房面积8㎡/人以下户数所占比率:指年末镇建成区区域内的常住户中,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户数所占比率。
  镇区不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比例:指镇区现有住宅、生产和公共建筑中,不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数量比率,估测即可。
  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户户数:根据当地的住房困难和城市低保双标准认定。
  镇区常住户中自有产权住房所占比率:指年末镇建成区区域内的常住户中,在本镇建成区内有一套或若干套自有住房的户数所占比率。
  近5年镇区商品住宅开发总面积:指2004年至2008年期间,镇区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的总面积。
  镇区本年竣工住宅建筑面积:指镇区内本年内完工的住宅建筑面积。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面积,未完工的在建房屋不要统计在内。
  镇区商品住宅平均建筑造价:指镇区商品性住宅的单位平均建材费用和施工建设造价,不包括土地成本。
  镇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是指镇区内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发展商)出售的住宅的市场平均实际成交价格。
  镇区出租住宅平均租金:是指镇区内房屋所有人出租供居住使用住宅平均可获得的实际租金。

  五、小城镇建成区道路建设
  镇区道路:指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各种道路。只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铺装道路路面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柏油)、块石、砖块、混凝土预制块等形式。
  镇区道路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
  10年以上未维护的破损道路比率:指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各种道路中,近10年均未维护修缮的,已经严重破损影响正常交通的道路所占比率。
  镇区路面宽度在3.5米以下的道路长度:指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一定交通功能的各种路面宽度在3.5米以下的道路。
  镇区道路维护、建设累计投入:指报告期内(2004-2008年)用于道路建、修缮、维护的投资总和。
  本年度镇区道路维护建设投入:指本年用于道路修缮、维护的投资及运营管理维护人工费用的总和。
  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按镇区常住人口计算,小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六、小城镇建成区供水情况
  自来水水厂: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的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自来水厂设计供水中能力:指镇区内所有自来水厂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
  自来水厂实际供水总量:指由自来水厂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提供给单位、个人、企业用户的水量。
  供水水质日常检测项目数:指依据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对供水水质检测的项目数,包括常规检测项目也包括非常规检测项目。
  镇区集中供水人口比率:指镇常住人口中,由公共管网供水人口比率。
  镇区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指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
  镇区年再生水使用量:指各用水单位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经过处理后的回收再利用的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镇区供水管网漏损率: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水量,占水厂供水总量的比率。
  近5年自来水厂、管网建设维护累计投入:指2004年至2008年期间,水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日常维护的费用。
  镇区水厂、管网年运行、管理费用:指本年度维持水厂、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购置、日常检修、维护,以及维持正常供水的人工和管理等各项费用。
  镇区年自来水水费收缴额:指本年度根据用水量向各自来水厂用户征收的水费总额。

  七、小城镇镇区污水(含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
  污水:指小城镇镇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污水处理厂:指污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水体或再利用的生产场所。本镇污水处理厂,指位于本镇域内,并根据本镇污水处理实际需要由本镇或上级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县市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指位于本镇域外,但承担本镇及其它区域污水处理任务由上级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区域性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总能力:指镇域所有污水处理厂每昼夜处理污水的设计能力总和,没有设计能力的按实际能力计算。
  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总量:报告期内镇域所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收集净化处理的污水的总量。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指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允许的污染物限值。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建成区污水集中收集管网覆盖率:污水集中收集管网覆盖,能正常收集污水并运至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占小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
  镇区污水排放量:指小城镇镇区报告期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畜禽养殖场等污水的总量。
  镇区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小城镇镇区经过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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