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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在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工作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安全的影响。

  五、随着AP1000标准设计修改申请的进展和电厂设计的深入,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参照美国10CFR52的要求,开展有关COL行动项和ITAAC工作,并定期(每半年)向我局提供有关COL行动项和ITAAC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汇报。

  六、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在应急可居留送风系统设计变更明确后,向我局提供更新的主控室剂量的计算报告。

  七、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在我局颁发建造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明确解决常规混凝土结构与钢板-混凝土结构连接问题的时间节点;在施工进展到相关节点之前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设计的可接受性;对于钢板-混凝土结构在屏蔽构筑物壳体结构设计中应用的理论依据,在施工进展到相关节点之前提供足够的论证资料,说明此项应用的保守性;在钢板-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前一个月内,提供相应的质量监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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