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42号)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请示》(山核设发〔2008〕93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持文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一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一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二号机组方可浇筑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0906号)
项 目: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俞培根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支持文件,认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采用美国西屋公司设计的AP1000核电机型,是我国大型压水堆核电国产化依托项目的一部分。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