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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

  (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余额,包括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

  (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资账户余额;

  (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部分领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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