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2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总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腾仓并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调配合,做好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中晚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如果今年中晚稻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水平,执行预案不启动,各地要积极引导各类粮食企业有序收购,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附件: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省(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