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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问题的复函
((96)汇管函字第127号 1996年5月7日)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清[1995]85号函收悉。关于你行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问题,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行作为试点为境外分行及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使用范围限于非贸易项下汇入款,每笔汇入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

  二、该类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来源严格限定为由申请开户的境外分行和代理行事前用可自由兑换的贷币结汇人民币后入账。由此项业务产生的外汇资金收入统计问题由我局国际收支司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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