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旅办发[2009]159号)


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2日开始清退由我局管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范围
  向国家旅游局缴纳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中央国际旅行社(许可证号ZY打头)

  二、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
  一次性全额清退在我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清退金额以各旅行社在我局账户中实有保证金金额为准。

  三、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则
  (一)退还原交款单位(以原交款发票上注明的交款单位为准)。
  (二)原交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按文件注明的新名称退款。
  (三)原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的旅行社,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记录、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诀议、新的旅行社章程和经公证部门出具的保证金所有权转让的公证文书。
  (四)原交款单位注销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及被注销单位(即原缴款单位)的投资人或开办单位对保证金归属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质量保证金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首先确认保证金所有权,并凭司法机关生效判决领取质量保证金。

  四、旅行社须准备下列材料办理清退手续
  (一)填写《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登录国家旅游局网站www.cnta.gov.cn在首页下载)
  (二)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三)已经申请过暂退部分保证金的旅行社需提供已退款收据复印件。
  (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