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67号)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的原则,我部对你省(区、市)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了评审。现将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具体见附件)下达你们,并就规划执行、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精神。各地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有关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应用适宜技术,防止盲目配置,坚决杜绝违规装备,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做出努力。
二、规范开展配置审批工作。各地要按照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据医疗机构配置基本要求,在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分省年度审批结果须在当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两次报送我部备案。
三、严格执行阶梯配置政策。CT、MRI和LA等3类设备按临床实用、临床研究和科研临床3类逐级阶梯分型。各地审批配置时应按照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明确医疗机构装备以上机型类别。省级及以上区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方可配置科学研究型设备,原则上县级医疗机构不得配置临床研究型设备。临床研究型和科研临床型两种类型设备审批结果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