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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直接投资申报表报送频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直接投资申报表报送频率的通知
([98]汇国函字第187号 1998年6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针对《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现将相应的申报表报送频率调整如下:
  各分局应将本局所辖直接投资企业按实收资本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其中实收资本额之和占实收资本总额80%(一年核定一次)的前若干家企业称甲类企业,余下的称乙类企业。(例如:某分局辖有直接投资企业m个,假设第i家直接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额为xi,则该分局所辖直接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为

M        N      M
∑X(下标i0), 若 ∑X (下标i)/∑X(下标i)      
i=1       i=1     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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