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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人事部立法规划》的通知


  2 、行政法规 2 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条例;

  3 、部门规章: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专业的职业资格规定若干。

  (四)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系统

  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系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两个层次的立法项目。需新制定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立法项目如下:

  1 、需要新制定的行政法规 1 件: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条例;

  2 、需要新制定的部门规章 3 件:人才中介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人才派遣管理办法、人事代理管理规定;

  3 、需要修改后重新发布的部门规章 1 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五)其他人事管理法规系统

  其他人事管理法规系统包括以上四个法规系统之外的人事管理法规,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 3 号)需修改完善后发布,名称改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需要新制定的立法项目如下:

  1 、法律 2 件:国家勋章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

  2 、行政法规 2 件: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办法、国际职员管理条例;

  3 、部门规章 1 件: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规定。

  三、时间安排和牵头单位综合考虑需要与可能,对上述五个法规系统中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文件,按急需程度大体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批,并按职能初步确定负责或牵头起草单位。

  (一)短期出台的项目( 2007 年底前)

  这批法律法规是人事管理工作中急需的,且立法基础较好,有一部分已经有了初稿。

  1 、法律( 1 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人才流动开发司

  2 、行政法规( 7 件)

  公务员申诉规定公务员管理司

  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管理司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办法公务员管理司

  公务员工资管理条例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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