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人事部立法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5号)
部机关各司级单位:
《2006-2010年人事部立法规划》已经2006年3月16日人事部第5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2006-2010人事部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事工作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改革发展方向,人事立法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人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已有较好的基础。但人事立法仍存在着缺项较多、层次不高、系统化不够等问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和人事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大人事部立法工作的力度,总体把握立法项目,统一规划立法任务,协调立法工作开展,按照中央确定的到 2010 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人事工作实际,现制定 2006 - 2010 年人事部立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国主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人事法律法规体系,巩固人事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和促进人事工作的深入改革发展。
立法规划的目标是:通过重点抓好 3 件法律、 17 件行政法规、 25 件部门规章等骨干立法项目的起草制定,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人事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使人事工作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都有法可依。
加强人事立法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一)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各个单项法规之间当相互照应,避免不能法规的具体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二)坚持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既要搞好总体规划,又要适应工作急需,加大立法步伐;既要尽快形成体系,又要区分轻重缓急,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到位。(三)处理好立法与改革之间的关系,既注重法规的稳定性,维护法制的权威,又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深化改革。(四)坚持制定新法规与修改已有法规相结合。既要加快新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尽快填补法规空白,又要及时修改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现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