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

  二、初审程序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就企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是否具备享受该项免税政策的资格及企业申报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需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初审意见(草案)。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退税资格审查的企业,重点审核该企业申报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需求量。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草案)进行审议。

  (三)每年4月初,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召集联席会议,向会议报告当地企业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受理情况、审核意见(草案),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完善初审意见(草案),形成报送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文件、联席会议纪要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式三份),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其他事项

  (一)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二)2009年10月1日前,参照上述程序受理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完成初审工作,形成报送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文件、联席会议纪要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做好此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按程序报送政策落实情况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并对当地企业落实该项政策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关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可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该项政策。

  (五)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所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第十三类“新型纺织机械”中“(一)高速喷气织机”的名称变更为“(一)自动络筒机”,“(二)自动络筒机”的名称变为“(二)高速喷气织机”,清单中有关一级部件、单机用量、税则号列不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