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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 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当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好当地装备制造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有关受理、初审程序通知如下:

  一、受理程序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当地装备制造企业(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除外,下同)提交的享受“财关税[2009]55号”文规定的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为便于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准备,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至少应提前一个月以适当方式通知当地相关装备制造企业,明确申报要求和受理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并将有关通知文件抄送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当地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装备制造企业提交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收到申请文件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开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不予审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文件时,应提示企业将相关申请文件及时抄送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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