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得到很快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更好满足,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目前还存在少量网站未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以下简称《许可证》)就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现象。为更好地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落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7条规定,任何网站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未持有《许可证》擅自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和个人,责成其立即停止擅自开办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二、目前正在《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的已经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符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8条和《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程序》(见广电总局网站)有关申请《许可证》基本条件的,可以继续按照《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列明的申报程序,通过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向广电总局申请补办《许可证》。广电总局受理补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