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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后再分配公告

  六、中央管理企业按照上述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交还和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七、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再分配进口允许量的有效期可以延迟到2010年2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工商注册号:

海关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邮箱: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2008年允许量

分配量:

2009年允许量

分配量:

实际进口量:

当前实际进口量:

2009年申请再分配的允许量: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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