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央管理企业按照上述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交还和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七、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再分配进口允许量的有效期可以延迟到2010年2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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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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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工商注册号:
| 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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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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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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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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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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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允许量
| 分配量:
| 2009年允许量
| 分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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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口量:
| 当前实际进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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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申请再分配的允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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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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