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高档耐用消费性礼品,可参考市场价折价或变卖处理。

  (四)价值不大的礼品,机关服务中心可退收受礼品本人所在司局,由本司局自行处理。

  礼品折价或变卖所得,以及其他上交礼品,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当明确礼品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强对礼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季度列出上交礼品清单,公布礼品处理情况。各司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礼品的登记、收交和处理事宜。

  第九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部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对礼品登记、上交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收受的礼品应登记、上交而在规定时间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司局领导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责令其登记、上交,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挂职和学习锻炼人员以及聘用人员。

  第十二条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赠送给环境保护部以及各司局的礼品,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和处理,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环境保护部机关工作人员礼品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电 话

 

单位及职务

 

礼品名称、数量、型号及价值

 

送礼人姓名、

单位、职务

 

送礼时间、地点

 

(以下由机关服务中心或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填写)

礼品

处理

情况

经手人:         批准人:

礼品

移交

情况

移交人:         接收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