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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4]2号 2004年9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对于前一阶段部分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中提出的疑难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 对上海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申报若干问题的请示》(上海汇收支[2004]2号)(见附件1)的答复:

  (一) 我国的进口企业对境外预付货款而从境外收到的利息属于向国外出口方提供贸易信贷而获得的收益,应当申报在“对国外贷款的收回-利息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22”,交易附言中注明“预付款利息收入”。

  (二) 对于国内企业、学术团体或个人在国外的杂志上刊登文章而向该刊物支付的文章版面费,其性质为广告费,因此,国内企业和学术团体支付的版面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广告、宣传”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40”;个人支付的版面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600”。

  (三) 有关模具费的申报问题

  1. 专业制造模具的厂商将其成品出口至国外,该模具为一般商品,应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2. 国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加工模具,如果原料为国外企业从境外提供或者国内企业从境外购买,加工成品出口到境外,则属于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国内企业收取的款项应当申报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0105”和“0106”;如果原料为境外企业在境内购买之后再提供给国内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到境外,则境内加工企业在收到款项时应当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3. 国外母公司向境内模具加工厂商支付模具加工费,模具交由境内子公司使用时,则该模具费应当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交易附言注明: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模具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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