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提供以下文件并与上市公告书同时披露: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报告期及上年度期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报告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