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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的通知[失效]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还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应以表格形式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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