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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09]92号)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实践情况,我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深证上〔2006〕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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