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2009年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09]566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财政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为促进国内玉米深加工企业提高开工率,缓解粮食库存压力,经国务院批准,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一定规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定向销售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中央财政对划转地方并付诸加工的临时存储玉米给予省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定额补贴。为确保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财政补贴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省(区)补贴额度的确定
(一)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采取先整体划转给各省(区)政府转作地方临时储备、再由省(区)政府统筹安排定向销售给本地区玉米深加工企业的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对粮权划转地方政府,并在规定期限内(即粮权划转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实际加工的玉米,中央财政对省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定额补贴,根据符合上述要求的已加工玉米数量,按照每吨150元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
(三)对粮权已划转地方政府,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加工处理的玉米,不享受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政策。
(四)各省(区)享受补贴的已加工玉米数量、补贴总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改、粮食、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等单位审定,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二、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五)各省(区)补贴资金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申报定额补贴。
(六)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定额补贴须附报以下资料:
1.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划转为地方临时储备的划转协议复印件;
2.划转为地方临时储备玉米后向符合条件的玉米深加工企业销售的发票复印件;
3.玉米深加工企业在规定限期内加工玉米用量原始凭证复印件;
4.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改、粮食、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共同确认的补贴审核报告(附分企业的玉米加工数量汇总表),补贴审核报告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