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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序号4中铁路牵引机车产生的火花很难引起煤的燃烧,长期堆放又缺少通风条件的煤虽然能够产生自燃,但火势不大,且靠近铁路堆放的煤,多为中转煤,对铁路安全威胁不大。因此,规定铁路正线与总储量大于100t的煤、焦炭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其他线不应小于10m。

  序号5中一般粮库多靠近铁路线路修建,不少粮食囤垛是利用易燃材料建造的。行驶中的客货列车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铁路线路与粮食堆场防火间距过小时,一旦发生火灾,损失较大,但防火间距过大,则浪费土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5.1要求,规定其他线与粮食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粮食堆场总储量的档次及储存方式取20~30m之间,对铁路正线防火间距适当加大,按粮食堆场总储量的档次各增加了5m。

  3.1.3 表3.1.3序号1中甲、乙、丙类石油液体储罐的分级是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表3.0.1确定的,与铁路正线及其他线的防火间距则是根据该规范表4.0.7中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安全防火距离确定的。序号1中甲、乙、丙类其他液体储罐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9中“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小于35m,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的规定确定的。考虑到甲、乙、丙类其他液体储罐发生火灾或爆炸后,对铁路正线的危害程度要比对专用线大,为确保铁路正线的运营安全,对其防火间距进行了适当调整,故规定铁路正线与甲、乙类其他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5m,与丙类其他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0m。

  序号2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6的规定,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另根据该规范表4.3.1按总储量规定了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分别为20m、25m、30m和35m,考虑到铁路列车运行中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规定其他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小于25m。为确保铁路正线的运输安全,应适当加大防火距离,因此,规定铁路正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序号3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4.1按总容积规定国家铁路线与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60m、70m、80m、100m,与企业专用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m、30m、35m、40m的规定,本条规定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60m、70m、80m、100m,其他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m、30m、35m、40m。

  3.1.4.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生产房屋主要包括道岔清扫房、道口房、列检所、红外线探测房、客车洗涮房、机车和发电车加油房、运转室、驼峰调车减速带设备室等房屋。

  3.1.5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与铁路平行埋地铺设时,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并距铁路用地界3m以外的要求是根据《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第4、5款规定确定的。当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与铁路平行架设时,考虑列车在运行过程会产生火花,属“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根据《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第4、5款和第4.1.6条“敷设在地面上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地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一倍”的要求,将其防火间距确定为50m。

  3.1.7 国家林业局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第4.3.4条规定,防火隔离带“铁路每侧宽度30~50m(距中心线)”。因此,本条规定了防火隔离带宽度为铁路外侧线路中心线距林木投影边缘不小于30m。

  3.1.8 考虑到铁路机车车辆在运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火花、闸瓦脱落或内部火灾导致火种外溢,从而引发草原火灾。另一方面,草原火灾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铁路机车车辆和沿线设施造成威胁。因此,本条规定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编制过程中考虑了蒸汽机车在行驶过程中漏火和飞火的距离与防火间距问题,取消蒸汽机车后,20m的防火间距对重点草原应该是偏于安全的,自原规范执行以来尚未发生过由于列车引起草原火灾的案例。另外,根据有关研究,草原防火隔离带的有效宽度与草的高度有关,一般不应小于当地草高的20倍。对于草高50cm以上,亩产干草300kg的高草区也是安全的。基于以上情况,本规范规定铁路用地界与草地边缘间防火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20m。

  3.2.1 规定洗罐线为平坡,有利于调车时引导车组进出栈台和调对鹤位,且不易由于发生溜车事故而引起火灾。

  对尽端式洗罐线规定终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是考虑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与其他车辆与失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损失,并可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缓冲段,有利安全。

  3.2.2 本条主要是考虑卸空后的装有甲、乙类油品的罐车,由于残留油品的油蒸汽空间体积加大,仍有火灾危险性,故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9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有关要求,规定了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2.4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表5.03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表4.0.4、4.0.5综合确定的。如选取牵引变电所所址确有困难时,可以适当减少距离,但应考虑安全效果。

  4.1.1 在铁路区间地段,跨越线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支承结构耐火等级规定为一级,主要考虑耐火极限时间较长,其支承结构不会在遇火燃烧后很快被破坏,为救援赢得时间。

  4.1.2 本条对下穿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铺设要求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原石油工业部、铁道部共同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 铁基[1987]780号)中有关要求制定的。

  4.2.2 本条桥涵净空尺寸是根据原石油工业部与铁道部《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 铁基[1987]780号)有关条款,并考虑铁路与输油、输气管道双方施工、养护等安全操作尺寸,以防互相干扰发生事故规定的。

  4.2.3 铁路既有涵洞孔径一般较小,在原设计功能(立交、排洪、灌溉等)情况下,再增加输油、输气管道将无法保证其安全,同时也影响原使用功能。因此,本条规定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既有涵洞内穿越。

  4.3.1 本条主要结合十几年来执行原石油工业部和铁道部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 铁基[1987]780号)执行情况制定的。

  架空或埋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有可能泄漏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一旦遇到明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站场是客货列车集散地,特别是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场所,货物品类多,人员集中。管道在上述地点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中断行车,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因此,本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的上方或下方通过。

  4.3.2 危险化学品货场、装有易燃易爆品车辆集中的工业站、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属易燃易爆场所。大型货场、编组站等作业频繁、货物流量大,为防止外来因素诱发火灾,故作此规定。

  5.1.1 本次修编增加了旅客车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集中的工业站、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货场、动车段(所)等消防车道与外部通道联系的要求。

  为防止发生火灾时铁路道口有列车通过而封闭,延误消防车灭火,故规定消防车道与铁路线路平面交叉时,且交叉处年均昼夜通过列车次数大于100次时应设立体交叉车行道。

  目前,我国建筑总面积较大的铁路危险品仓库有:广州吉山3246㎡,沈阳东1543㎡,北京大红门2016㎡,天津张贵庄5106㎡,杭州北3496㎡,上海桃浦8744㎡。所以,本条将危险品仓库建筑总面积界定为l000㎡及以上。

  5.1.2 编组站的调车场和出发场以及较大区段站的调车场较易发生火灾,为扑灭火灾设置消防车道是必要的。

  编组站调车场设置消防车道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我国编组站的调车场调车线数量一般在36条及以下,区段站调车场大多在6~9条,少量为10~16条。为突出重点,本条规定10条及以上的调车线设消防车道。10~18条调车线,其调车场的宽度约为90m,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即可;18~36条调车线,调车场的宽度约为90~180m,在其两侧设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间距约为100~190m,最不利失火点仍在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之内。当调车场外侧设有相关的生产房屋时,虽房屋一般靠近线路设置,但也可能会对消防车道的设置和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防车道应该尽量靠近调车场设置。

  消防车道间有联络通道有利于消防调度,但调车场作业频繁,在场内不宜多设平过道。为联络需要,可以结合车场减速器附近的平过道作为消防车道联络通道。

  5.1.3 考虑安全问题《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2006)取消了站台两端的平过道。本条修编保留了大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的要求,取消了中间站台作为消防车道的有关规定。其中间站台消防可以采用设置临时加压设施予以解决(见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

  5.1.4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规定制定的。

  大型旅客车站的天桥、地道、售货亭、运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规定,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站不应小于3.0m,而一般消防车宽度约为2.5m,3.0m的要求基本可以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另外由于站台上方设备较多,为此规定了通行消防车净高4m范围内不得有各种障碍物,以免影响消防车通行。

  非环形消防车道一般应在尽端设回车场。在旅客车站基本站台上,消防车一般有回车条件,但要注意满足净高要求。在调车场内,由于调车线线间距小,难以满足设回车场要求。因此,可不设回车场。

  5.2.1 近些年来铁路客车整备场所曾发生过多起火灾事故,造成多辆运用和备用车辆报废。所以应在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车线设置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根据存车线数量合理确定消防车道位置,使其整个区域能够控制在消防范围之内。

  为了避免因失火而波及其他线路车辆,当存放线数量超过5条时,消防车道宜设在存放线与整备线线群之间,以利于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施救。

  6.1.1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的需要,在加强其他防火设施的情况下,本条对车站集散厅、候车区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作了适当调整,以适应铁路旅客车站发展的需要。

  1 集散厅、候车区应设置在首层和单层高架层。因特大型和大型旅客车站旅客进站、出站流量大,候车人数多,车站需要较大面积和空间进行使用功能和旅客流线布置,但又必须从安全方面满足防火和疏散要求。因此,根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旅客车站每个防火分区在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最大允许防火分区仍不能大于10000m2。如果将集散厅、候车区布置在其他区域,由于车站内人员密集,疏散距离较长,有效火灾扑救空间小,一旦发生火灾,对扑救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集散厅、候车区应设置在首层和单层高架层。

  本条所指有一半直接对外疏散口是指设置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口。为保证旅客快速疏散,根据已投入使用车站的经验,集散厅、候车区设置直接与室外相通的外廊,将大大提高对外疏散能力。大型、特大型站房集散厅、候车区的疏散门设计的宽度多在1.5m~1.8 m, 疏散门的个数多在4个以上。这样,有一半直接对外的疏散口,无论是疏散门的数目还是疏散门的总宽度均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有关规定,满足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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