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喷漆库、油漆库、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酸性蓄电池充电间、输送甲、乙类油品泵房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乙类油品进行配件清洗的滚动轴承间、空调机检修间、油压减震器检修间、燃料间、制动间等应设置防爆通风设施。
8.1.2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工作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屋顶应开设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通风窗;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工作间,通风口宜采用百叶窗或花格墙,孔洞的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0.3m。寒冷和严寒地区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采用机械通风时,正常通风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
8.1.3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及计算机的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电源室和通信传输室、程控交换机室及电源室,信号机械室的隔墙或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8.2 防烟与排烟
8.2.1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单层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机车检修库、货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及停车库、综合维修基地(段)检修库等丁类厂房;
2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行包快运基地及车站货物仓库、包裹库;
3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旅客车站的候车区(室)、集散厅、售票厅,客车(动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的修车库和整备库,木工系统各车间,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供电段、电力段的油浸变压器室。
9 电气
9.1 火灾自动报警
9.1.1 铁路单位电话应具备直接拨通火警电话的功能。
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下列场所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本规范规定的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含隧道设备洞室);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物流中心仓库、行包快运基地、车站货物仓库和行李、包裹库;
3 牵引变电所的电容器室。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1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易发生火灾的库房;
2 采用低压燃气辐射板采暖的厂房和库房;
3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9.2 电线电缆
9.2.1 货物仓库和旅客车站行李、包裹用房的照明应选用安全型灯具和铜芯线缆,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槽板保护,库(房)内不应设置配电箱、开关和插座。
9.2.2 当电力电缆与通信光电缆、信号电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两侧,并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隔板,其间距不宜小于0.1m。
9.2.3 牵引变电所内电源应采用难燃烧电缆。
9.2.4 铁路通信、信息室内敷设的各类光缆、电缆及电线的绝缘、护套及机械防护材料,应采用低烟、无卤难燃烧材料。室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9.2.5 引入信号机械室内的信号电缆和信号设备的室内配线应选用难燃烧材料,信号楼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9.2.6 信号机、箱、盒等信号器材和信号机械室内的防雷器材,其盒体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3 防雷、防爆
9.3.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装卸油品设施(钢轨、输油管道、油罐、油泵房、鹤管、钢栈桥等)和洗罐所的洗罐棚(库)、油泵间、输油管道、贮油设施等应设防雷和防静电装置。机电设备和电器应选用防爆产品。
10 铁 路 隧 道
10.0.1 双线特长隧道平面设计中,宜采用双洞单线方案。
10.0.2 采用双洞单线的长及特长隧道应设置横通道,中长隧道宜设置横通道。横通道间距不应大于500m,其净宽不应小于2.3m,净高不应小于2.5m,坡度不宜大于10%。
10.0.3 隧道施工用的横洞、斜井、竖井及平行导坑等,宜将其设计为运营后的救援、人员疏散、事故通风及紧急出口的通道。
10.0.4 新建时速200~350km铁路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应设置贯通整个隧道的救援通道,单线隧道应单侧设置,多线隧道应双侧设置。
2 救援通道应设在安全空间一侧,距离该侧线路中线不应小于2.3 m;救援通道走行面不应低于内轨顶面,地表必须平整;救援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在装设设施处,宽度可适当减少;净高不应小于2.2 m。
3 双洞单线特长及长隧道应利用横通道等设施设置紧急出口,单洞双线特长及长隧道有条件时应设置紧急出口。
4 紧急出口的通道断面最小尺寸宽度不应小于2.3m,高度不应小于2.5m;纵向仰角不应大于30°。
10.0.5 长度5.0km及以上隧道内人员疏散口及通风、电力、通信、信号设备洞室均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0h的隔墙以及防护门。横通道两端用于疏散的防护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设置门槛。设备洞室的防护门可向隧道方向开启,但严禁侵入建筑限界。防护门应有明显的开启标志。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10MPa,客运专线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05MPa。
10.0.6 隧道内通风、电力、电力牵引、通信、信号设备洞室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装置,并应设置3具4kg的ABC干粉灭火器。
10.0.7 设置紧急出口的隧道,隧道洞口及洞外紧急出口处宜设置外界通向隧道的道路以及可供大型车辆停车、回车的场地。
10.0.8 5km及以上隧道的大避车洞内应设事故报警电话(双洞单线仅设于右侧,单洞多线两侧设)。电话应有防潮、防风压、防震、防电磁影响等防护设施,其上方应有指示标识(灯光式或蓄光式)和里程显示。
10.0.9 全长大于1.0km的直线隧道和0.5km的曲线隧道的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和用于疏散、救援的通道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其灯具应有防潮、防风压、防震动功能,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2.5m,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h。
2 隧道内和用于疏散、救援的通道内应安装灯光或蓄光型疏散标志,疏散门的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的标志。疏散标志应沿隧道、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疏散方向设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安装在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上,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规范》(GB13495)的有关规定。
10.0.10 长及特长隧道内敷设的电力、通信、信息、信号的光缆、电缆及电线的绝缘、护套及机械防护材料,宜采用低烟无卤难燃材料。电缆的余长腔内应采用防火堵材料进行封堵。
10.0.11 长度5km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于洞口附近,应配备10具隔热防护服,10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直径为65mm、长25m的消防水带8条,口径19mm的水枪4支。
10.0.1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隧道的通风系统相结合。
10.0.13 瓦斯隧道的防灾监测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的有关规定。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A.0.1 铁路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表A.0.1的规定。
表A.0.1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 生产房屋
|
甲
| 乙炔瓶存放间、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
乙
| 闪点小于60℃的燃油库、油泵间,喷漆库、油漆库、漆工间、浸漆干燥间、配件油漆间、滤油毛线间,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大型养路机械段、综合维修段(工区)的危险品库(贮藏煤油、氧气瓶等)、氧气站、洗罐棚(库),制冰所内的氨压缩机间。
|
丙
| 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燃油库、机油库、油泵间,油脂发放间、齿轮箱抱轴承间、油脂再生间、劳保用品库、杂品库、客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修车库、客车及机械保温车整备库、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空调车三机综合作业棚(库),木工系统各车间,可燃材料仓库、车站行李房、包裹房、铁路货场中转库房、发电机间、配电装置室(每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6辆及以上汽车库、轨道车库,变压器油过滤间、变压器油库、内燃叉车库、客运备品库、变电所主控制室及继电器室、货场和综合维修库段(工区)内的油库。长途交换机室、程控交换室,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信号机械室、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械室。
|
丁
| 机车中修库及小修库、机车停留库,空气压缩机间、干砂间、柴油机间、电机间、电器间、转向架间、轮轴间、清洗间(使用工业清洗剂)、货车修车库、站修棚(库),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库和停放库(棚)、锅炉房、锻工间、熔焊间、配件加修间、车电间、金属利材间、电瓶叉车库、化验室、滚动轴承间、空调车三机检修间、制动间、油压减震器检修间、燃系间、燃料器械间、小型配电装置室(每台装油量小于或等于60kg的设备),小五金库。
|
戊
| 机床间、冷却水制备间、轴承检查选配室、受电弓间、配件库、设备维修间、机械钳工间、工具间、材料仓库(非燃材料)、计量室、仪表间、碱性蓄电池间、钩缓间。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B.0.1 铁路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环境级别
| 分区
| 危险程度
| 危险环境
|
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
| 0
|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
|
1
|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洗罐库(棚)、汽油库、地下或半地下汽油泵间、喷漆库。
|
2
|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汽车油罐车库、瓶装乙炔存放间、浸漆干燥间、乙炔发生间、乙类油泵房、易燃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低压燃气辐射板采暖的厂房和库房。
|
爆炸性粉尘危险环境
| 10
|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 -
|
11
|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 -
|
火灾危险
环境
| 21
| 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 柴油泵间、卸油台、柴油库、燃油锅炉房。
|
22
|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 木工系统车间。
|
23
|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 有可燃性的油脂间、木工间、可燃材料库(干材库、木材棚、木材干燥健)客车整备库和修车库、机械保温车整备库和修车库、动车组检查车库和检修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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