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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注:1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等于200立方米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且总容量不大于4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1 管道穿越线路

  4.1.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下穿铁路,并应选用正交,必需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

  2 上跨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在距两最外侧线路中心外侧各20m内的管道壁厚应提高一个级别,在该范围内不应有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4.1.2 当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下穿铁路时,宜利用既有设施通过,避免穿越路基,当必须穿越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应铺设在防护涵洞内,涵洞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2m,长出路堑顶不得小于5m,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

  2 甲、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在防护涵洞的一端应设置内径不小于50mm的通气立管,并距最近的铁路线路不得小于20m。管端应高出所在地面4m,其20m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火花散发点;

  3 管道防护涵洞两侧各5m范围内严禁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4 在线路两侧的护道坡脚下行方向的上方侧,距防护涵洞外壁1.5m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桩。

  4.2 管道穿越桥涵

  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

  4.2.2 新建铁路线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时,交叉处应设专用桥涵。专用桥涵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铁路桥梁下油、气管道所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外,套管或涵洞内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8m,宽度不应小于D+2.5 m(D为输送管外径,含保护层)。

  4.2.3 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既有铁路涵洞内穿越。管道与道路、水渠穿越同一铁路桥孔时,应敷设在道路或水面之下,且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8m;铁路桥梁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的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4.3 管道穿越站场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站场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

  4.3.2 公路、道路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也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上方跨越。

5 消防 车 道

  5.1 站场

  5.1.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

  消防车道与铁路线路平面交叉,且交叉处年均昼夜通过列车次数大于100次时,应设立体交叉车行道。

  下列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1 大型、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2 整备、存车、检修线在15条及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段(所);

  3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及以上的货场;

  4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1000㎡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货场;

  5 堆场总面积在10000㎡及以上的货场;

  6 集装箱货位面积在l0000㎡及以上的货场;

  7 路网性编组站;

  8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5.1.2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条及以上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设置,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25 m。

  5.1.3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应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

  5.1.4 车站消防车道可利用通站道路、站内道路等交通道路。旅客车站的站台作为消防车道时,站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净高4.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两条与其他车道相通的道路。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5.2.1 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车线应设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80m时,应设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

  2 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80m,小于或等于160m时,应设两条消防车道;

  3 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160m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

  4  设二条及以上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

  5 股道间硬化地面可兼做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m;

  6 当客车整备所、动车段(所)的客车、动车组存放线的数量大于5条时,存车线与整备线线群之间、动车组存车线线群间应设消防车道。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6.1 旅客车站

  6.1.1 铁路旅客车站的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到10000㎡:

  1 设置在首层、单层高架层,或有一半直接对外疏散出口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的二层;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1.2 旅客车站内的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区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中型及以上车站可分散设置为旅客服务的无明火作业餐饮、商品零售点,但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并应采用耐火极限1.0h防火隔墙和屋顶,同时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3 当候车区(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与集散厅地面高度不大于10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24m,其防火设计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执行。

  6.2 电气设备房屋

  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 通信枢纽的各种通信机械室及消防控制室;

  2 调度中心(所)和车站的信号机械室、通信机械室;

  3 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介质库及消防控制室;

  4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机房;

  5 区间通信、信号共用的中继站。

  6.2.2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互感器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

  2 10kV及以上变电所控制室、高压配电室。

  6.2.3 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机械室、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自耦变压器所)的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围护结构,设在房间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设置的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 厂房(仓库)

  6.3.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在联合车间的端部: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

  2 库内的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附属房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

  3 采用轻质屋面或有足够的门、窗,保证泄压面积,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4 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

  5 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6.3.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设于外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隔开,其上方不应建有其他房屋。

  充电间不应有与相邻的值班室和配电室直通的门、窗;当必需设置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当屋顶开有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不小于2㎡的通风窗,且屋顶无大于或等于0.2m高的梁隔断时,可不考虑泄压。

  6.3.3 车辆段(所)、动车段的联合车间内设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甲、乙类油品存放间应靠近外墙布置。油漆、溶剂及甲、乙类油品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6.3.4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的柴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应设于地面。

  6.3.5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的库房应按危险品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可合建一个库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做屋盖;

  2 地面应有从库门口向室内的下坡;

  3 库房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小于0.8m无门槛向外开启的疏散门;

  4 地面和3m以下的内墙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6.3.6 铁路物流中心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生活、办公、仓储、分装、交易等不同功能场所,应按不同使用性质分别划分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4 其他

  6.4.1 配有移动式消防泵及专用消防器材的车站,宜设置面积不小于5.0㎡消防器材存放间。

  6.4.2 建筑物内防火分隔构件上的贯穿孔口、电缆沟槽缝隙等处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封堵运用技术规程》(CECS154)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4.3 公路、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或人行天桥,应在桥梁外侧防撞墙或栏杆上设置防护网,并延至距最外铁路线路6.0 m以外。

  与铁路贴邻的立交桥或人行天桥,应在桥梁的铁路侧设置防护网。铁路站场范围内的天桥,防护网应延引至桥下。

  防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2 m,网眼不应大于O.25 c㎡。

  6.4.4 洗罐线作业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室外消防给水

  7.1.1 铁路工程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地表水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要求。

  7.1.2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设消防水池:

  1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

  2 客车上水、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站区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7.1.3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 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3 扑灭列车火灾的消防水池应设在基本站台,并可与旅客车站站站房的室外消防水池合建,具体位置可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确定;

  4 设置水塔的站、段,水塔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消防水池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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