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
TB10063-2007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29日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2 0 0 7年·北京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84号)的要求,在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年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中的经验,分析、借鉴了国家防火设计标准。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不能生搬硬套标准。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或采用)单项或局部标准,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整体工程和系统功能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规范共分10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消防车道,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排烟,电气,铁路隧道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增加了本规范不适用的工程内容。
2. 修订了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等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等内容。
3. 修改了站台钢结构雨篷采用无保护措施的条件和范围。
4. 修订了铁路线路与部分乙类物品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及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5. 增加了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铁路线路、加油站、石油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6. 修订了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和加强防护的有关规定。
7. 增加了旅客车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工业站、动车段(所)、大型养路机械段、集装箱和行包基地等设置消防车道范围。
8. 增加了旅客车站候车区(室)、集散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0㎡的限制条件和旅客车站内集散厅、售票厅、候车区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和可设置为旅客服务的小型餐饮、商品零销点的条件等规定。
9. 增加了设置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或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场所的规定。
10. 增加了各型车站站台、油品换装线以及隧道洞口布置消火栓的要求。
11. 修订了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地下行李、包裹库房、货物仓库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
12. 增加了隧道内设置救援通道、紧急出口的规定。
13. 增加了隧道内设置自动灭火及排烟系统的规定。
14. 增加了5.0km以上隧道内设置事故报警电话的规定。
15. 增加了1.0km直线隧道和0.5km曲线隧道疏散救援通道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
16. 增加了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配备灭火设施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沈阳铁路公安局
主要起草人: 李 京 赵建华 刘力进 孙瑞昌 王 谦
扬 强 韩 群 林卫东 杜宝军 周四思
马玉珍 安玉红 吴国华 翟计红 王铁山
刘叶青 赵 欣 陈兴强 李同禧 李永增
张亚光
目次
1 总 则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 防火间距
3.1 线路
3.2 机务、车辆设施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1 管道穿越线路
4.2 管道穿越桥涵
4.3 管道穿越站场
5 消防车道
5.1 站 场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6.1 旅客车站
6.2 电气设备房屋
6.3 厂房(仓库)
6.4 其他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室外消防给水
7.2 室内消防给
7.3 灭火设施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8.1 通风、空气调节
8.2 防烟与排烟
9 电气
9.1 火灾自动报警
9.2 电线电缆
9.3 防雷、防爆
10 铁路隧道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分区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附录D 灭火器配置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本规范用词说明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防火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水下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火设计。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0.4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A、B划分。
2.0.2 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0.3 机务段、车辆段的喷漆库、油漆库,车站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屋架时,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保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0.4 车站站台雨篷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站台柱雨篷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无站台柱雨篷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12m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3 防火间距
3.1 线路
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
表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
序号
| 房屋名称
| 防火间距(m)
|
正线
| 其他线
|
1
|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
| 45
| 30
|
2
| 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包括序号1的厂房)
| 30
| 25
|
3
| 甲、乙类物品库房
| 50
| 40
|
4
| 其他生产性及非生产性房屋
| 20
| 10
|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设置耐火极限3.0h并高于轨面4.0m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减少到50%。
3.1.2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铁路线路与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序号
| 堆场名称和总储量
| 防火间距(m)
|
正线
| 其他线
|
1
|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
| 10≤W<5000
| 40
| 30
|
W≥5000
| 60
| 30
|
2
| 木材等V(m3)
| 50≤V<1000
| 25
| 20
|
1000≤V<10000
| 30
| 25
|
V≥10000
| 35
| 30
|
3
|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 10≤W<500
| 25
| 20
|
500≤W<1000
| 30
| 25
|
1000≤W<5000
| 35
| 30
|
4
| 煤、焦炭W(t)
| W>100
| 20
| 10
|
5
| 粮食
| 席穴囤W(t)
| 10≤W<5000
| 30
| 25
|
5000≤W<20000
| 35
| 30
|
土圆仓W(t)
| 500≤W<10000
| 25
| 20
|
10000≤W<20000
| 30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