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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岗位职工必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文化宫、俱乐部、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第十六条 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油库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对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车站、编组站及客车存放场所,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 新造机车、客车、动车组应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客车、动车组、各种试验、检测等特种车辆及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选用的结构、保温、绝缘、装饰、涂料等非金属材料应是难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应达到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应满足防火要求。
  机车、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 运营客车改造为工程宿营车等局管路用车辆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车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工程车、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 铁路科研主管部门应制定消防科研攻关计划,研究铁路特长隧道、地下及水下隧道、特大型旅客车站以及动车组检修库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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