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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公安[2009]95号)


部属各单位,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0年3月13日印发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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