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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
 晋职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2年10月20日 司发通〔199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自1989年建立以来,有计划地开展了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培训工作,迄今已举办了六期18个班次的综合性晋职培训班,结业学员2654名,其中三级律师1688名,三级公证员966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我部《1992—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以及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和提高律师、公证员专业水平的要求,决定自今年九月开学的第七期起,在坚持晋职培训的前提下,将原来的晋职培训综合班,分为普通班和专业班。关于举办第七期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有关事项,部办公厅已以(92)司办字58号文通知各地。
  现据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报告,第七期截止到今年九月十九日,报到学员203名(其中律师126名,公证员77名),只占本期下达计划招生数的50.75%(其中律师占48.5%,公证员占55%),是历期送训率最低的一期。送训率较高的有广西(90%)、云南(85.7%)、新疆(83.3%)、天津(80%)、贵州(80%)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送训率低于50%的,有青海(0)、宁夏(0)、广东(10%)、吉林(14.3%)、福建(16.7%)、上海(35.7%)、浙江(35.7%)、辽宁(36.8%)、四川(38.5%)、安徽(40%)、河北(40.6%)、山西(47.4%)、河南(47.8%)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不按分配指标组织送训,严重地影响我部培训规划的实现和培训计划的落实。
  为了加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晋职培训工作的领导。我部专门制定了《1992-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对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包括律师、公证员培训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方法和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展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升专业职务培训工作,既符合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又适合首次评聘的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现有专业知识状况和符合岗位培训的要求,也是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律师、公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要求,从而得到国家人事部门的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志,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务必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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