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旭光律师事务所(特邀)所撤销后资产清理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旭光律师事务所(特邀所)撤消后
 资产清理等问题的批复
 (1992年10月12日 司发函〔1992〕402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2)76号〕《关于旭光律师事务所(特邀所)撤消后资产清理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原旭光律师事务所撤消后对其资产处理及部分人员安排的各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原旭光律师事务所是你局依据法律规定于1989年1月4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因此,在经费管理和财产处理上应严格按照司法部、财政部(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和你局京司发(1992)1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包括特邀所)撤销以后,其资产不得私自分割,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家事业单位的财产化为个人所有。你局应当组成清理小组,对原旭光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除了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应当付给律师个人的酬金可以由律师提取外,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均应由司法局列帐保存,作为今后发展律师事业的公共基金,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平调挪作他用。因此原旭光律师事务所少数人私分和转移的资金,必须责令该所负责人追回,并视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