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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2009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2009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政治、法学、哲学、历史、经济、社会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
  第四条 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特邀咨询员的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制定重大工作决策、重要司法政策,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起草司法解释和重要工作报告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和执行工作提出建议;
  (四)反映或转送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的意见。
  第六条 特邀咨询员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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