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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办合函[2009]72号)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2009年以来,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一季度仅在尼日利亚、土耳其、塞舌尔等国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6起,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上述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境外个别项目仍存在较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检查督促不到位。特别是少数企业在当地相关法规缺失、缺乏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降低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安全生产投入的现象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各项业务呈现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为进一步完善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境外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对外投资合作又好又快发展,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今年以来本地区及本企业境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梳理,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对境外项目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在此基础上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考核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本地区、本企业境外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一)有关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接受所在国(地区)及中国安全生产监督(职业安全健康)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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