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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25号 2006年5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明确“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有关操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后,对企业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业务,外汇局不再出具《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相关开立账户手续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因此,进口单位在办理“名录”登记业务时,如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外汇局提交审核的相关凭证调整为:

  (一)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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