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内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综发[2006]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内部共享,规范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内部使用,落实有关保密责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内部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至辖内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传真: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
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内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内部共享,规范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内部使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所有工作人员调阅和使用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应承担保密义务,解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非经许可使用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数据,不得在任何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第三条 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采集调整汇总、管理、解释等有关工作,并将汇总数据按授权范围提供外汇局内有关部门。
第四条 外汇局其他管理部门经同级国际收支部门授权可查阅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五条 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的管理,并向其他管理部门分配系统用户。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100.1.248.17:8001/jsh。
其他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查询,并将该工作人员的姓名报同级国际收支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外汇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电子数据的保存、备份等技术保障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