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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的通知
(汇综发[2006]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依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从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账户系统提取相关数据并生成报表,各分局和银行不再按月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各分局和银行要切实提高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进一步做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送范围,严格按要求报送数据使用账户系统数据取代纸质报表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计范围为:在账户系统中代码首字母为“1”的全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代码为“3101”的“特殊外汇账户-出口加工区机构外汇账户”、代码为“3102”的“特殊外汇账户-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

  二、加强信息分析,密切监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情况各分局在工作中应当注重掌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据和信息,加强分析研究,并于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上季度本辖区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情况分析。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加以具体分析: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总体情况:总户数情况,当期账户新开立情况,关户情况,余额情况。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动情况:余额变动情况,户数增减情况,与上期及上年度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三)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可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上报)。

  对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户数每月变动幅度超过5%,总余额每月变动幅度超过10%,或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现大额可疑外汇资金收支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据大幅或异常变动情况,各分局应当密切跟踪,主动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对于由于银行批量补报开户信息或分局进行数据维护等人为干预的因素造成各项数据产生大幅波动的情况,各分局也要及时上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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