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濒办字〔2007〕30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随着《
行政许可法》和《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实施,我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强化。但通过近年来的检查了解,部分办事处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对贯彻总办下发的《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还不够认真、规范。为推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进程,经研究,我办决定进一步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文书制度的执行
各办事处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制度和程序,进一步落实5种行政许可文书及其印章的使用工作。已经启用行政许可文书的办事处,要统一文书格式,其格式要与《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格式一致。尚未启用的办事处,要立即按照《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文书格式印制启用。各办事处要在4月30日前,将加盖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种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报总办备案。
二、关于证书受理期限及有效期的确定
(一)对于应提交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在其相对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前提出申请。
(二)核发证书的有效期,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对于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可超过其相对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截止日,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2、对于应提交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过相对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截止日,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3、对于应提交境外国家或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许可证或证明书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原则上应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许可证或证明书的有效期截止日一致;如发证机关在核发《允许进口证明书》时,遇境外国家或地区的许可证或证明书有效期已不足7日的,其有效期可在相对应的境外国家或地区的许可证或证明书的有效期截止日基础上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