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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濒办字〔2007〕29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于2006年9月1日生效。《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加强履约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了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环节的责任和义务。为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当前工作进展的需要,现决定重新调整授权各办事处直接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所适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事处直接核发证明书的范围
  1、濒办字[2005]37号文所授权的范围。
  2、依据国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为CITES附录II物种皮张及其制品的进口核发相应的证明书;为涉及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类型的CITES附录II物种及其产品的进口和再出口直接核发相应证明书(从马来西亚进口的贸易活动除外)。
  3、直接为附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二胡的出口和再出口核发相应证明书。其中,对个人所有的二胡出口和再出口,包括手提、装在个人行李中,或作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除非能清晰确认标本来源,否则证明书类型应确定为出口、来源代码应确定为“U”,并在特殊条件一栏中用中英文加注:“此许可证仅在旅客携带,或装在个人行李中,或作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时方为有效。This permit is only valid when the instrument is carried by the passenger, or included in personal baggage, or as a part of a household move.”。对以邮寄方式出口个人所有二胡的以及商业性出口二胡的,需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源证明;如是再出口的,则需证明标本来源确为进口,方可签发允许再出口证明书。对于无法说明来源的,不应为其核发有关出口或再出口证明书。
  二、具体工作要求
  1、各办事处在直接核发相应《公约证》之前,须认真复核国家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各项核准事宜,并注意审查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有效性,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对相关CITES附录物种或其产品予以核实、查验,对该项行政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好直接核发《公约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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