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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17930-2006《车用汽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汽油销售时按“新标准”进行统一标示。为使价格政策与“新标准”相衔接,经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现就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的汽油商业名“高标准清洁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Ⅱ)”,北京市和广东省深圳市销售的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Ⅲ)”。“汽油(Ⅱ)”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Ⅱ)质量要求的汽油,“汽油(Ⅲ)”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Ⅲ)质量要求的汽油。加油站要根据销售油品的质量,明确标示“××号汽油(Ⅱ)”或“××号汽油(Ⅲ)”的名称及单价。统一更名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见附表一。
  二、将汽油标准品由目前的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改为90号汽油(Ⅱ)和90号汽油(Ⅲ)。取消95号汽油品质比率,其它汽油各标号品质比率保持不变,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及时修改汽油品名,对借机违规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二、车用汽油品质比率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90号汽油(Ⅲ)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5650
天津市5440 
河北省5440 
山西省5505 
辽宁省5440 
吉林省5440 
黑龙江省5440 
上海市5455 
山东省5450 
湖北省5465 
湖南省5455 
河南省5460 
海南省5575 
广东省55155725
广西自治区5575 
宁夏自治区5445 
甘肃省5425 
新疆自治区5235 
二、一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5455 
南京市5425 
杭州市5455 
合肥市5460 
福州市5490 
南昌市5460 
成都市5645 
重庆市5630 
贵阳市5605 
昆明市5635 
西安市5425 
西宁市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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