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行试点后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失效]


  二、 新版系统版本升级的有关工作

  (一)试点分局和除上述4家银行以外的其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其他试点银行)应当于2006年10月20日至10月22日期间内按照《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版本升级技术指引》的要求完成新版系统版本升级工作。

  (二)新版系统版本升级后,其他试点银行仍应按照第二阶段新版系统试点的要求进行新旧版系统并行操作。

  (三)其他试点银行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第二阶段的试点情况及新版系统版本升级以后的试点运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 新版系统版本升级后,试点分局应针对申报子系统考核考评功能和分析子系统进行进一步测试,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 试点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其转发给辖内所有试点银行。

  五、 试点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6]104号)的要求,按时保证质量完成其本系统内所有有关银行网点的新版系统培训工作。

  六、 对于试点分局和试点银行在结束新旧系统并行,仅运行新版系统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信息中心联系人:王娉、牟传兴

  联系电话:(010)68402025、(010)68402047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韩健、周国林

  联系电话:(010)68402373,(010)68402446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叶欣,林萌

  联系电话:(010)68402416,(010)68519113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版本升级技术指引

  一、 概述

  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前期试点和问题反馈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新版系统功能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并决定在2006年10月20日至22日进行新版系统版本升级。为了保持新版系统版本一致,试点分局和试点银行均应按照本技术指引开展版本升级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