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行试点后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汇综发[2006]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浙江省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办公室: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及其辖内有关银行10个月的试点,运行基本稳定,现就有关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 部分银行结束并行试点的相关工作
(一) 本通知所指结束新旧系统并行、仅运行新版系统的银行是在浙江省和江苏省参加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新旧系统并行试点的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的网点。
(二) 对于2006年10月22日以前(含)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以下统称“旧业务”)的处理。
1.对于2006年10月19日以前(含)发生的旧业务,上述4家银行的试点网点仍应当按照并行试点的要求,采取新旧系统并行的操作方式,并于2006年11月10日之前完成旧业务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中的处理工作。
2.对于2006年10月20日至10月22日期间(含)发生的旧业务,上述4家银行仅将旧业务数据录入旧版系统,不录入新版系统,并于2006年11月10日之前完成旧业务在旧版系统中的处理工作。
(三) 对于2006年10月23日以后(含)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以下简称新业务),上述4家银行在浙江省和江苏省的试点网点不再执行新旧版系统并行操作,而仅运行新版系统,即通过新版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新业务数据。
(四) 上述4家银行应当于2006年10月20日至22日期间内按照《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版本升级技术指引》(见附件)完成对新版系统的版本升级。新版系统所需安装介质及相关工作步骤等文档另行下发。
(五) 考虑到结束并行试点后可能发生的风险,上述4家银行在仅通过新版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仍然应当保留旧版系统的正常运行,以便作为应急措施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进出口核销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 上述4家银行应当于2006年11月13日之前将其旧业务在旧版系统中的处理情况和新业务在新版系统中的运行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和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试点分局应于11月15日之前进行汇总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